營業秘密犯罪發生在2012年10月
- help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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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1 14:35 最後編輯日期:102-11-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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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營業秘密法2013年增修13-1 ~13-4條文,增加刑事部分
2013-1107 才發現這些犯罪事實, 距離犯罪事實已經達1年
是否有超過告訴期間?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還有目前的狀況是,有2個人證,可以證明有拷貝檔案事實,因為公司的檔案被拷貝,物證都是在犯罪者身上或是犯罪者住家,或是犯罪者的新任公司裡面
那麼只有人證,是否檢察官有權搜索犯罪者的住家?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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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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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釐清您的妨害營業秘密行為時點係在何,若行為時針對妨害營業秘密行為尚無刑事處罰之規定者,則不構成營業秘密法之相關犯罪行為,不因事後修法而使原不構成犯罪之行為因此需遭受處罰。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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