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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退休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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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3 15:2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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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如何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字第一九九○一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計算方式辦理」。亦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至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事業單位自訂或勞雇協商訂定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標準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份,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