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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執有李四簽發之本票,屆期不獲付款,張三向李四行使追索權,應向哪個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 應備哪些文件?要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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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09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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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 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同條第4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2.應備文件:(1)聲請狀。 (2)本票


    3.費用:按其本票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