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自訴?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8
- 文章人氣:2572
- 個人積分:878
-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