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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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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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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自訴人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並出庭,公訴人於公訴程序中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中均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3.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4.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