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到限日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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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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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之票款請求權為三年,借款之返還請求權為十五年,為不同之請求權。即使已過三年,該本票僅請求權釐於時效,但仍可主張票據法第22條規定之利益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亦為15年,及借款返還請求權,屆時,該張本票,仍可為證據,證明借款返回請求權及利益返還請求權之存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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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3:42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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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本票時效已過,您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票裁定。但您的借款請求權或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仍未釐於時效,您可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於期限內,債務人未異議,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可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確保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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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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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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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時效應依債權人所據以主張之法律關係而定,若係聲請本票裁定或起訴主張請求本票請求權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若係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主張請求返還借款則消滅時效期間自應依照民法第125條為15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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