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之女叫丙, 法院判決甲擁有子女監護權,乙擁有子女探視權
甲未依判決如期帶子女至法院指定的地點給乙會面探視,乙要辦理強制執行會面探視,請問強制執行狀的相對人是要寫甲或丙?
謝謝大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為甲。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對人要寫甲,而非未成年子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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