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院程序與執行 > 與罪之後行為,前行為無罪,後行為還要審理嗎?

與罪之後行為,前行為無罪,後行為還要審理嗎?

  • 小賴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7-16 10:03 
  • 文章人氣:1186
  • 個人積分:2
  • 因一合夥糾紛合夥人有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等數人,甲因合夥事業賺錢想向我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因談不攏而自已作清算分配合夥剩餘價金後,將合夥事業占為已有,並在兩年後將合夥事業賤價賣掉,期間刑事在審理中,民事也依當初簽定的合夥契約書判決解散程序未完成。目前情況是這樣:
    (1)甲自已作清算後,乙即向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並起訴審理(即起訴案號A)。
    (2)刑事民事審理期間甲又將合夥事業未經其它合夥人同意就將其賣掉,並將賣得所得占為已有(比先前自已清算分配金額高),乙再向甲提出告訴,檢察官以"與罰之後行為"併案處理(即起訴案號B)。
    刑事判A案無法構成犯罪,並將B案退回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期後,乙針對A案提上訴因無新事證而駁回,那是否意謂B案也不用審理了?因為B案事為被告甲又進一步未經解散即將合夥事業設備賤賣結束營業,並將賣得所得據為己有,實足以構成侵占罪吧。那檢察官是否會再開庭審理B案呢?是否需另再針對B案部份再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所謂另適法之處理是否檢察官就不理了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7-16 13:56 
  • 文章人氣:688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7-17 10:22 
  • 文章人氣:675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由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同一個案件僅能併同處理,而不能分別起訴。但檢方認為對方後面作的業務侵占行為是與罰之後行為,所以A案與B案便是不同的兩行為,當A罪成立便不處罰B罪,然而A罪既然不成立,檢方就會另外獨立辦理B案。原則上會再開偵查庭。雖然您不需要再另外提告訴,但您仍然可以提出告訴補充理由狀,舉出對方犯罪的事實與證據,請求檢方詳查。甚至也有可能調查B案時,發現對A案的新證據,這時候甚至還可要求重啟調查程序。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