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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及抗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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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30 08:35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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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告係對於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原則上除行政訴訟法別有不許抗告之 規定者外,均得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俾有救濟之機會。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 效力。又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敘明抗告之理由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第二百六十八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  有效力。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