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律知識+ > 撤回起訴之要件及效力

撤回起訴之要件及效力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2-30 08:37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05
  • 文章人氣:9790
  • 個人積分:878
  • 依行政訴訟法第113、114條第1項之規定,在不違反公益的情況下,原告得於判 決確定前,以書狀撤回訴訟全部或一部。如果在審理期日則可以言詞撤回,原告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告未到場,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 達後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自訴訟撤回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應得到 被告之同意,才得撤回。又原告為訴之撤回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

     

    第一百十三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  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  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一百十四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百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  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一事不再理)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