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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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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1 13:04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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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之前急需要資金

    所以向朋友調100萬元  但他叫我要開120萬的支票+本票給他

    我開了,但是他後來沒把這筆錢給我,現在兌現日快到了,

    如果我去告他,能不能取回那張票呢?

    我開給他的票,沒有抬頭、沒有讓他簽收,如果他轉給其他人反說我沒開票給他,這樣我如何處理比較好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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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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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是此,必須交付款項,方成立之。若對方無交付相關款項,即不成立借款契約。就票據部份,若對方仍為執票人,則可以雙方之原因關係加以抗辯,對票據移轉給第三人,及不得以原因關係抗辯之。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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