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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告損害賠償

  • angel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11 17:41 
  • 文章人氣:1466
  • 個人積分:4
  • 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和某車行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起因為朋友的車輛給店家維修需放在他們店裡,因此對方借了一代步車給我使用,當下並為簽立任何借據或是書面單據,在借車期間21天朋友並沒有使用他們的車,而是駕駛自家汽車,在事發當天不得已才使用。而朋友的車輛維修狀況店家從一開始維修時就說隔天或是一至兩天會好,但是中間卻說檢查出有其他問題需再加錢,朋友也同意並且等待,也付清金額但對方不願意開立收據只給了估價單,說要等交車時才會開收據,然而每次詢問維修好了嗎對方都說隔天或是一再拖延時間,期間共拉鋸了約一個月。

    事發當天使用車子大約兩小時,因借來的車輛是屬於店家改裝的車輛又有奇怪的異音,而且儀表板原本就是損壞的無法得知實際里程與時速,所以都是慢速行駛速度約50公里,回家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一起步就聽見有零件脫落接著車輛中央零件損毀,嚴重到無法行駛。當下聯絡店家沒有聯絡到。隔天與店家聯繫上後店家要求賠償三分之一並咬定是我方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但是依照前面所敘述,此車輛本來就有問提若非不得以本人是不會去使用的。我方不願意賠償並且詢問了修車進度,店家又表示隔天才好,並且貌似不願意賠償即不願意歸還車輛。

    隔天再次詢問,店家依舊以尚未完成需要隔天為理由而推脫不願意交車,並且拿出一張寫有借車日期的單據給我方簽名並且蓋手印,由於朋友不懂便簽名也畫手印,但是這已是事發之後的事情。
    當天在現場與店家對質時,朋友強制要把自己的車帶走也不願意賠償,店家就與帶恐嚇表示,你牽走有問題我們不負責,並揚言要告我方。

    至今天事隔已半個月,昨日收到調解委員會傳票,對方自行拆解損毀之車輛、自行判斷我方使用情況並自行維修估價,以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法第196條提出告訴,要求我方賠償共4萬左右金額(包含車輛零件 皆非原廠 ,與其自行維修之工資)並拍設損毀車輛之照片數張,僅有一張有照到車牌號碼,並自行使用朋友本人之證件影本(中間因需要與機車原廠叫零件,因此店家向朋友要求雙証件影本)

    事後我方自行調查其損毀車輛之價格,市場上約兩萬出頭,並非對方所言至四萬。
     

    請問這樣我們身為被告有什麼方法能化解?除了和解以外的方法 
    感謝!! 
    由於剛剛電腦當機不確定是否有發出文章,如有重複抱歉!!!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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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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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之後,請求消保官協助,要求對方賠償

    2、至於遭對方求償的部份,本文建議您的友人,可以斷然拒絕對方求償,因為該車的瑕疵非您的友人造成的,無需理會。您的友人只需準備您所述的沒有使用該車,後來僅為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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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2:35 
  • 文章人氣:403
  • 個人積分: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 ... (恕刪)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覆:)
    您說證明我們並無使用該車,但是我們確實有使用 只是並不長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或是如何在答辯狀中表示說我們並無損壞車子,而是車輛本身原有的問題造成現在的結果?

    發文至今 期間有尋求過一些協助,大部分都是說因對方無法證明該車輛本身沒有問題,因次對方的起訴狀並無實際效益,而且由於對方車輛維修、估價 皆為自行運作,因此我們還能要求提出第三方機關的公正評斷

    若是如此,我方的答辯狀應針對哪些重點去做詳述會比較好?或是該怎麼去表示說車輛已使用多久、先前有無重大損傷些我們都不清楚?

    另外想詢問所謂"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是指??
     
    抱歉噢 問題有點多 再次感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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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10:34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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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答辯方向您只需要表示您這方只是通常使用該車,並沒有毀損或不當使用即可。

    2、有關訴訟策略上,您不是完全沒責任的,而必須是建立在沒有毀損該車且僅為通常使用這個前提有確立的情形下,始無法律責任。又有關通常使用之證據,例如,開車時是否有載乘客(如載親友等),或是有沒有監視錄影器等。

    3、又倘若雙方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則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較為妥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