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但地上物不是之糾紛
- 胖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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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8 09:27 最後編輯日期:101-07-1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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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時間點追朔到阿公時代就有地上物,這樣B也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另外,因土地是共有持有,尚未分割誰持有哪些部分,B依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上述條件變為
A過世後,由CD兩兄弟繼承,所以變成BCD共同持有,B有1/2,C有1/4,D有1/4
此時B的權力是否會變大呢?
還是情況(問題)依舊沒有改變?
另外,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是否有包含買賣或捐贈呢? 如有包含為何B可就其持有部分進行買賣?
謝謝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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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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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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