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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共工程在保固期間因意外天災所造成之責任問題

  • 谷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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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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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一、    原結構抗風壓設計是否不足說明如下,本案景觀遮雨棚結構部份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考量結構耐震及耐風設計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設計,經查102年7月13日蘇力颱風近台中心最大風速為51m/s大於技術規則之桃園縣市基本設計風速37.5 m/s部份雨遮受損純屬意外天災(說明一)。

    二、    本案廠商均按圖施工,並經一次初驗二次複驗,於101年10月4日本工程驗收合格在案;五金零件之使用屬施工廠商責任施工範圍,本案除部份雨遮因地形關係造成風力集中應力而破壞,非屬承商施工不當亦無監造不實及設計不當之情事, 依民法第508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自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就應該由定作人承擔,而與承攬人無關。

    三、 中壢市觀光夜市景觀遮雨棚因蘇力風災損壞,屬天然意外災害造成,建請市政另案編列預辦修復工作。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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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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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程保固條款所註明之天災,應該加註強度,例如:地震幾?以內,颱風風速多少以內,雨量多少以內…等等;每一種工程都有承受天災的最大極限,而不能將責任都歸屬在承包的廠商。是此,工程保固條款是否有明定相關天災之強度範圍。若對於保固條款有所爭議,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是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85條之4 規定: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提起民事訴訟,加以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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