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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款

  • 劉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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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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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最近有收到法院的緩起訴處分,判決寫說要罰5萬元整

    上12個小時課程,一次兩小時

    因為有打去交通裁決所詢問可否去監理所繳納

    裁決所的人跟我說一共要罰9萬完

    但我有告知她有收到法院通知所指要繳5萬元

    裁決所的人說法院的5萬元要繳 監理站的款項也要繳(不過可以把法院判決書帶來可扣除5萬元,所以實際要交的是4萬元)

    請問我這筆4萬元是否要繳呢??

    (是因為是5年內犯了兩次以上)

    但不是一事不二罰嗎?? 可以幫我解開疑惑嗎???謝謝

  • 劉怡均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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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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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一共被罰9萬元,緩起訴部分您繳交5萬元部份,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可扣除該5萬元,但您仍須就剩下之4萬元部份繳納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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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23:21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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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3項之規定,「前項(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是緩起訴處分金扣抵罰後若仍有不足者亦須依法補足。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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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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