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判決
- 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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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0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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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
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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