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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同持分的透天厝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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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1-07-2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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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住家是產權獨立的連棟式透天厝(沒有與鄰居共同持分),但巷弄馬路卻是與鄰居共同持分,但範圍沒有包含住家,鄰居主張要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且強迫我們要加入,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我們可否拒絕參加?

    示意圖:

    G

    H

    I

    J

    K

    L

    巷弄馬路(共同持分

    A

    B

    C

    D

    E

    F

     

     

    A~L是各自產權獨立的透天厝(沒有共同持分,但因為是同一建商興建,故權狀上的建築基地卻是有包含這12戶的地號。)

     

    2.適用與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差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鄰居可否主張依此條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既然是準用,是否就沒有強制力?我們可否不參加?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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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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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準用就是認為彼此的性質相近,毋須再重新規定一次,就適用已經寫好的法律效果,非謂得 

      選擇要不要適用。

    二、承上,是否適用該法條的重點在於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有無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依圖示巷

      道馬路為共同持分,在使用上似乎也難以分開,所以只要你們有部份的土地落入該範圍,即

      有適用餘地。

  • 許隨譯
  •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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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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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2.如果我們的巷弄土地(共同持分)與房屋土地(沒有共同持分,但權狀載明的建築基地含此巷弄土地及12戶各自土地的地號)是二張分開的權狀,與鄰居有共同關聯的只有這張巷弄土地,如此可否主張我們房屋建築物不必適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約束?如果真要成立管理委員,是否只限於巷弄道路的道路的管理委員會

    3.另因建商除興建我們這第1期12戶外,也在旁邊興建了第2期16戶,但我們無論巷弄土地房屋建築物的土地,都與他們第2期無關(權狀上沒有任何的持分關聯),而他們認為是同一建商所興建的社區,因此以第1及2期所有住戶共28戶的名義成立了社區管理委員會,如此我們可否主張他們所成立的管理委員會無效?而另要求如要成立也必須以第1期12戶的名義成立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