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出售,優先購買權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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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9 16:12 最後編輯日期:103-02-0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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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將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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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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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通知您行使優先購買權,您似得對其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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