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
- 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2-10 17:58
- 文章人氣:674
- 個人積分:2
-
狀況:
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於每月第一周末上午9時接小孩探視至周日下午6點前送回,2月份碰巧為2/1.2/2
1/31有與男方去電聯絡,男方未接,隨即使用網路軟體詢問:明日是否接小孩
與我本人確認之後便無訊息
2/1當日來接小孩的是公婆,男方因為工作出差不克前來,並將小孩託付給對我言已經無關係之第三人,未盡任何照顧與陪伴之責任
出差是既定行程,男方並未提前告知,刻意隱瞞
若知道出差更不應該詢問是否隔日可以接小孩
此為完全不負責任之行為
問題
1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男方有探視權,並未記載男方以外之任何人有探視或接送小孩之權利
2是否可以於當時已簽訂之協議書,應日後狀況修正雙方協議條例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2-11 21:16
- 文章人氣:268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雙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 對方似乎沒有義務將轉換工作的事情通知到你 2.探視權真意應該是包括子女跟對方親屬間會面交往 應該不可能只侷限父親本人 3.如果雙方認為有重協議或是補充必要 可以另行約定 這沒有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2-26 17:28
- 文章人氣:259
- 個人積分:96940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探視權之部分,似仍應盡量與對方協議之,若做過多之限制,對方亦可能會提起訴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第 1/1 頁
- 1
共 5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