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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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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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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懂的車禍法律的各位大大一下,我母親在騎機車時後座有戴一位她的朋友,於行駛時被公車擦撞到,當時他的左腳被壓到造成受傷,但是因為他不懂該報警處理,以至於認為沒什麼而沒當場報警處理,但於事發後兩天他的左腳腫脹發炎去看醫生之後醫生說要住院因為有可能引發成蜂窩性組織炎,才在醫生問起如何發生時建議下去報了警,警察受理之後查出我母親所說的公車及當時的駕駛,但是駕駛卻說當時是沒報警所以他完全都不理會,我們這邊又沒證據證明當時的車禍只有我母親和他的朋友記的當時的公車車號及車牌也記的是女駕駛開的,我母親於事發兩天才去報案的警察傳那位女駕駛來做筆錄他也不來,他說我們沒證據證明所以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們這樣我們向法院提起傷害告訴有用嗎?
  • 謝曜焜 (謝曜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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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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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波:

    一、    令堂已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即應制作告訴筆錄,即使公車司機不願制作筆錄,警方仍應將本案移送,令堂的朋友也可以證人身分到派出所制作證人筆錄,詳述車禍發生的過程。

    二、    當然令堂也可自行向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傳喚她朋友為證人

    三、    謹提供意見如上,請參考。

                          謝曜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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