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屋主同意轉租別人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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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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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您好,
一、按民法第443條之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二、故必須視您們租賃契約中,是否訂有反對之約定。倘若有反對之約定,得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取回租賃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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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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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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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3條之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本件依您所述若承租人係將承租物之全部轉租於他人,則除非原本租約即明定承租人得以承租,否則承租人既已違法轉租,出租人自得依法終止租約,另為後續舉證之便,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來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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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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