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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

  •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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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5:50 
  • 文章人氣:1172
  • 個人積分:8
  • 律師您好~
    1.我有個朋友在某美容診所打雷射,結果診所不慎打在朋友的耳朵上,當下他的耳朵很痛~後來有耳鳴的情況,要求診所賠償,但診所一拖再拖,只願負擔朋友看診的費用,甚至後來還說是耳朵上有斑還痘痘,"順便"幫他打,不願理賠,甚至也不願退還療程的費用,所以朋友去蘋果投訴,現在診所卻要告我朋友毀謗,請問他應該怎麼辦???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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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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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maggie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誹謗部分

    若所述為真實則不罰

    另有關醫療糾紛

    可以循法律途徑向該診所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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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6:54 
  • 文章人氣: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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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本件是否能請求賠償

    需視整體醫療有無疏失及有無因果關係而定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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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3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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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此種醫療糾紛在今日相當常見,透過媒體投訴來做為訴求的方式也相當常見。

    首先應該先認知的是,所謂「誹謗」到底是甚麼?根據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第311條同時也有列舉了4款不罰的事由。其中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應該都可以適用於本案。 另外,如果您朋友投訴之內容是真實的,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也有說明,這種情形並不會構成誹謗。不過要證明投訴內容為真,尚須您朋友提出證明(例如驗傷),證明耳朵確實遭到雷射施打,並產生耳鳴之後遺症,且雷射施打範圍並不包含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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