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爭取孩子監護權
-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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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8 10:09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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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
本人於2005年離婚離婚條件是探視權,當時孩子2歲,離婚後對方
因對方是公務員所以無法爭取監護,至今孩子已小六,
但孩子在國小期間發生學習問題及孩子父親與學校老師爭吵
前年因孩子與我的外甥拉扯造成手臂紅腫,孩子祖母為了不讓本人探視,
至醫院驗傷及於113家暴中心告本人家暴,後來家暴中心了解狀況,因此
結案,因為孩子父親從孩子一出生,並帶不同女友回家過夜,造成孩子
身心出狀況,學習問題及性早熟,因孩子問題我曾幾度至孩子學校旁聽,
如今孩子今暑假後要升國中,學校及安親班老師對孩子父親都有
意見,學校有記錄孩子1~六年級知狀況,也是因為家暴中心至學校
詢問孩子問題,本人才因此不被誣衊.
祖母再婚之日籍丈夫有躁鬱症,孩子曾告知本人日本爺爺差一點要對孩子施暴
孩子積極逃離現場
孩子也告知本人祖母對他的態度,讓他感到不安及害怕
孩子已有多次對祖母動手
本人擔心在此環境程長未來會造成孩子人格發展偏差
麻煩提供諮詢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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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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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先蒐集對方對小孩不利之相關證據,法院於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重點在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標準於上述法條規定,再提供由您行使監護權方為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相關證據,提供法院加以衡量比較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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