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申請國賠?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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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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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本件欲申請國賠前依先與機關協議之,且本件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應加以舉證證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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