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遺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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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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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下遺囑,本來原則上是讓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的目的。可是台灣的法律並不像歐美國家,可以完全處分,而是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之利益,設有「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即使立了遺囑,仍不得侵害有關特留分的部份。比如立遺囑僅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雖不致使遺囑無效,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例如有三位子女ABC,一位配偶D,依遺囑僅給A全部遺產。這時BCD因特留分仍可各得八分之一,A於扣除特留分後僅可得八分之五。但是如果是生前,就財產的處分就不在此限制了(參照民法第1144、1187、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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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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