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 及 恐嚇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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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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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得提出證據,例如對話訊息,照片等,證明與對方發生關係均為你情我願。
2. 和解書之撰寫,必需小心。一不小心,反而可能誤陷己於罪。
3. 倘有撰寫和解書之需求,歡迎來電。
阿諺您好, 1. 僅穿內衣的照片,並非猥褻行為,可以用作答辯方向。 2. 詳細情形,仍必需視證據判斷。 3. 若有諮詢,或律師陪同偵訊之需求,歡迎來電。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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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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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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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未滿16歲即使您無強制為合意,均觸犯第227條規定,您必須很確定對方為滿16歲之人。若確定對方為滿16歲之人,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無強制行為,可抗辯雙方為合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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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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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3:48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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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已經滿16歲,且您未違反對方的意願,則您並沒有構成性侵害等相關刑事犯罪.
2、倘若您要與對方和解,本文建議您應該由公正第三方人士介入較佳.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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