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帳號密碼被盜用和解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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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2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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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所涉為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協商和解而撤回告訴,則被告不會再受到刑事追訴,不會構成刑事案底。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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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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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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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待對方與您和解及履行相關和解條件,再撤回告訴。和解書得記明賠償金額及若再違反之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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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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