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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好: A向B機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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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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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D在案件負有保證責任,且D在本票上簽名即須依文義負責,D無法主張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而免負其責。

    承前,C可以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D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前,得拒?給付。但如果依本票請求則無法主張。

    約定利率如果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D得提起何種訴訟仍需視整體案情而定。

    若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其他等等之訴,除台北地院外,其他可能需視被告所在地或有其他因素而定。

    D應該是要向C清償清償時可請C開立證明以利進一步追償。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