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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若受害人自身已向他人散播其密碼時....

  • 宥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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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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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若被害人自身已向他人散播其密碼時,不論以口頭或電郵告知,是否仍可控告他人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例如:1. 小明以電郵告知小美其帳密,無意間讓小華得知該信件內容,而後小華使用小明之帳密查看其郵件,小明是否可告小華?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2. 若小美刻意將帳密告知小華,使其進而使用小明帳密,那小明是否仍可告小華?

    煩請解惑~謝謝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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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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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是基於現有的妨害秘密罪無法充份涵蓋到電腦使用這部分,所以因應科技的進步而增訂。基本上妨害電腦使用罪其實是類似於妨害秘密的。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構成要件都有一個「無故」,也就是「無正當理由」,所以無論如何取得帳號密碼,只要沒有正當理由輸入帳號密碼進入他人帳號查看電子郵件等內容都會構成這裡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在您所提出的案例一中,縱使小華是趁小明告知小美時知悉小華的帳號密碼,但是小明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登入;小華也沒有同意小明使用其帳號密碼登入,小華還是會成立這裡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案例二中,如果是小美刻意將帳號密碼告訴小明,再由小明登入小華的帳號密碼,小明仍然會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因小明在這裡仍然沒有正當理由,也就是構成要件中的「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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