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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一項幫助犯

  • Jun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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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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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而某甲於偵查庭供述(待證事實)
    某甲有負責處理A公司事務
    業務關係認識B公司, B公司原向K公司進貨
    但K公司因B公司進貨太多, K公司恐風險太大, 故希望貨先賣給A公司
    A公司再賣給B公司, A公司可賺取價差
    且A公司有派員工到K公司驗貨後, 直接交貨給B公司
    又A公司與B公司交易時, B公司宣稱因會計制度關係
    要求A公司分別開立發票給B.C.D.E公司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煩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 周仕傑律師 (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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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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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部分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應該營業稅就已經發生短徵之情形。至於所謂的實際負責人,一般司法實務上比較不注重是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著重在是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或是是否實際負責財務與會計之人。承認犯罪是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經起訴後獲得緩刑或是輕判,但還是要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之態度,一般是有機會易科罰金,但通常會要求將稅金補繳完成。

  • Jun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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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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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 ... (恕刪)

    感謝周律師您的回覆

    那想再請問一下, 之於本件案件狀況

    是否某甲在審判中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已經沒有答辯空間了

    因為偵查庭時其實某甲已經有說過他是有負責處理A公司的業務 (並未自陳是A公司總經理)

    起訴書上這樣寫到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因此針對於此很有疑議

    難道只要A公司這麼說某甲就會這麼被檢方認定嗎?

    所謂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是只要有實際執行業務這個事實就好了嗎?

    不需要符合其他要件?... 例如確認是否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之類的?

    還請指教,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