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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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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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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是這樣的朋友在網路上請人家代買東西 東西朋友也拿到了 但是這個東西需要代買人的email資料才能上網查到東西的餘額剩多少 於是代買人給了朋友一組當時購買留下的MAIL 但朋友下意識就拿這組MAIL去註冊一個帳號(因為要有帳號才能查 朋友一開始以為只要有MAIL就可以) 也就是說帳號是用代買人的 密碼是朋友設定的 之後會傳一封激活此帳號的信到代買人信箱 後來朋友也有告知代買人是否可以幫忙激活 但代買人有點不高興的說為什麼在註冊帳號之前 沒有告知他 說:要不要註冊是他們的權利 朋友這樣是侵犯到他們的隱私權 但我認為朋友下意識認為這樣才能查到(也是唯一方法) 也只是想拿這組帳號去查餘額而已 但代買人認為這樣有了他們的資料 那之前代買時裏面填的資料就會被看光 對我朋友很不能諒解 (但帳號其實也沒被激活 因為他們不答應) 所以從頭到尾我朋友根本就只填了代買人的mail和自己設定的密碼 來註冊帳號 完全也沒成功登入過(因為沒被激活) 代買人權益朋友應該算沒侵犯到吧! 畢竟我有看過隱私權相關:是說在非公開或無授權情形下 洩漏出去 才算 但MAIL這個部分是代買人提供給朋友的 所以應該算授權給朋友了 總結就是:只拿對方的MAIL註冊 但沒成功 (註冊帳號到激活之前也有告知買方 只是代買方不答應激活) 全部過程朋友都有清楚交代給代買方 唯一朋友可能有缺失的是 直接先註冊 後來才告知幫忙激活這段 這可能比較有爭議 那如果是這樣對方不高興提告 我朋友算違哪些法呢?
  • 周仕傑律師 (A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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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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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概念上來說,比較像是一般侵害民事私權的行為,畢竟EMAIL是屬於他人獨立使用,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可能會對EMAIL之人造成困擾,這可能是民事的問題,但是否屬於民法上保障的權利,還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一般應該認為該EMAIL而非屬於個人之屬名,形式上還不是以該EMAIL之名義製作私文書,所以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不依定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