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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身心障礙的孩子懷孕可以告對方嗎!?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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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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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妹是一個輕度智能障礙的小孩,現在20歲,也領有殘障手冊。
    前幾天才得知她懷孕三個多月了。

    (以下是聽我妹及我媽媽口述的)
    聽我妹妹說,他們是因為在男方家喝醉酒發生關係,因為她跟她男友住在一起,男方的家人都叫她把孩子生下來,她們說會養會負責。
    只是她男友現在完全沒工作,根據我知道好像跟她差不多年齡,他媽媽跟他兄弟姊妹也都沒在上班,全家只靠爸爸在生活。
    之前我妹的手因為感染整個腫起來,他們沒有錢可以給我妹看醫生,我妹的錢又放在公司,他們就連夜把我妹送回我家,叫我媽媽自己帶她去看醫生,醫生當時有說她的手在拖一天下去就要截肢了。
    之後我又知道,那個男生因患有輕微的憂鬱症(是否為屬時我並不清楚),曾經抓我妹的頭髮去撞牆壁,是我妹之後跑到我媽公司跟我媽說我們才知道的。
    因為我妹她現在的想法也很簡單,就說要跟他在一起,要把小孩生下來。
    我也勸過她小孩生下來不是一件可行的事,這樣的小孩生下來,勢必會有些障礙
    目前這件事情只有我跟我媽知道,我們無法跟我爸爸還有我哥哥說。
    我媽媽也為了這件事已經去籌錢出來要給她做引產手術。
    而男方的家人雖然嘴巴上說會負責,但是現在她們都叫我妹回家住。

    想要問一下這樣的狀況:
    1.像我妹這種小孩的監護權目前還是在我媽媽身上嗎!?
    2.我們有辦法去提告對方嘛!?
    3.是否可以跟對方要手術費2萬5千元呢!?
    4.如果我妹堅持不拿小孩,我後續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呢!?
    5.我們家很健全,像這樣的事有辦法請社會局安置我妹妹嘛!?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回答~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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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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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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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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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滿20歲成年人不需受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但成年人因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或是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時,法院經當事人親屬之聲請,可以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由監護人代為所有或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所以在未有法院之宣告或輔助宣告前,原則上媽媽並非監護人。 對方曾經抓妹妹的頭髮去撞牆壁,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可以提起傷害告訴,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要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但是這要有驗傷單及於事發後六個月內為之,否則會逾越告訴期限。 懷孕是因男女雙方行為所致,既然要做引產手術,原則上男女雙方應該共同分擔手術費用。但對方已請妹妹回家住,與口頭聲明有所落差,依據一般社會觀念,從道德上而言,是可以向對方表示要求負擔全部的費用。 人工流產應經過懷孕婦女之同意才能進行,雖然目前妹妹仍有所堅持,還是可以透過家人親情勸說讓她接受。 基本上社會局安置的對象是受輔導或是無依的兒童少年老人。雖然妹妹有身心障礙,但原則上仍無法由政府進行安置。

    (參照民法第15、15之1、15之2、18、184、193、195條;刑法第277條;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