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而我與對方互相提告過失傷害
- 阿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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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0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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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決
對方:
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第45條第一項第09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我自己:
涉嫌超速行駛(速限50公里/時,自稱時速約50-60公里/時)
因為我聲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失敗收場
對方當時堅持說他當時肋骨斷3根很痛東痛西痛!
對方只肯用紅包2000塊來想了事結束
我因而向他提告過失傷害罪
如今對方在警察局的刑事組那邊請警察打給我跟我說對方要在行事組那裏進行和解
我後來跟家人討論後決定不去會面以堅持要和解請先申請調解委員會那邊和解不然就是
等傳喚時候在和解也行!
警察就說:你沒來和解的話對方就要用過失傷害罪告我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情況我下一步要該怎麼做???
PS:車禍當天送急診時我躺在床上雙眼大辣辣的看見他站在我面前走來走去
最後看一下我就跟他老婆就離開了....怎麼想怎麼看都不像是他所說的肋骨斷3根的身體情況吧??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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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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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來電談和解?警方是依法辦案,要不要和解,電話應該不是他的職權。
你懷疑他所說的肋骨斷3根,這個就要看診斷證明書。
你對這案件的需求是什麼?您需要律師幫您什麼忙。
車禍地點及你居住在何處?
備註:簽和解書請注意內容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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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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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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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雙方都不和解的狀況下,就是雙方互告過失傷害,警察部分根本不用理他,他們就是想吃案而已。對方過失較多,他必須負比較多責任,兩千元顯然不符合行情,傷勢必須要有診斷證明書才可以,不是他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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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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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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