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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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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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父親於94年往生,小孩也於後辦理拋棄繼承,惟旅居國外的妹妹漏未辦理拋棄繼承,故於98年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執行處通知,需繳納八萬餘元,
想請問律師的是:
1.因姑姑長年旅居國外,未辦理拋棄繼承,若以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參加訟訴,勝訟機率大嗎?
2.因為長年旅居國外,若委託他人參與訟訴,需準備什麼資料。
3.因為我有收到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因為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故是不是這個稅額也會被姑姑繼承呢?但因為姑姑已被除戶,故未收到此執行署之執行處通知。如果是公示送達的話,我們要如何查詢?
4.若要打民事訴訟時,要如何把兩個合在一起打,還是只能打只收到的執行處通知。
5.要打此訴訟的名稱是什麼?
以上,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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