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在102年12月在跳蚤市場購買一支手機
並於104年1月被電信警察通知此手機為贓物手機
做完筆錄後將其手機沒收
一直等到5/12開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除了詢問我賣家是誰 長像如何 在哪購入外
我均無法提出人證 並找出賣家證明自己的清白
5/20開第二次偵查庭再次詢問我賣家長像如何?我只回答胖胖的是名男性
又問我手機是不是我偷竊的 我回答說不是 就叫我簽名完結
我想問律師的是我該怎麼做 才能趕快結束這場災難
我是真的找不到賣家 也無法提出買賣證明 我該如何自救
我有看過你們某些回答 認罪協商會是最快的方法 但我該如何跟檢察官提出 協商後我的刑責又可能會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