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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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方有不誠實,但這不會成立偽造文書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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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係有形偽造,必須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所以老師因為是有權利人,所以單純的修改截止時間,並非偽造文書之行為。但是雖然不構成偽造,但是有可能成立「變造私文書罪」。因為改變截止時間,是屬於內容之變造。又公文書之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3項,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老師就處理學生作業事項,尚難謂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基本上屬私文書。
(2)另外,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蓋截止時間係透過網路的方式處理,屬刑法第10條第6項: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3)又老師可能會有違反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第6款「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等義務之嫌疑。因為老師應盡教學義務,批改學生作業。老師以出爾反爾之方式修改截止時間,可能已違背誠信原則,難謂符合身為老師應有之榜樣。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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