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與繼承財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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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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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伯在阿公生前都沒有盡到撫養責任
連回家來看阿公都沒有
只有在阿公住院跟過世那天來看一下就又走了
連喪禮也只是來個2次就沒有了
現在阿公名下有一些些的財產
卻回來要求要分財產(不是平均分配,而是要求4分之2)
在法律上我們有4個繼承人︰奶奶、大伯、二伯、我爸爸
請問這樣我們有辦法要求法院不分給大伯財產嗎?
或是可以告他棄養嗎?您好!
阿公的繼承人是配偶及全體子女,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的餘額才是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否則大伯可分得四分之一遺產。阿公生前其他人若有支付扶養費,可另向大伯請求分擔,這與遺產分配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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