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三位合夥人A、B、C共同合資公司
二年後,公司解散
但,公司成立至解散買進許多工作機具
而現在這些機具都還是有價值
而在某天,發現A偷偷賣出當中的某機具
未告知B與C,更獨吞賣出機具所得
所以,想問
B與C要如何以法律的方式保護剩餘的大批機具
A的行為已經涉及業務侵占罪,
另外你們可以發律師函給對方,請求將販賣所得歸公司,
不然可以用公司名義(清算中的公司還是可以請求)對其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返還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A的行為已經涉及業務侵占罪, 另外你們可以發律師函給對方,請求將販 ... (恕刪)
另外你們可以發律師函給對方,請求將販 ... (恕刪)
重點是 這些機具雖是有價值 但都是"有行無市"
一時之間找不到買主,所以清算這方式很難執行
再來就是B與C設定是,希望透過有效的法律途徑保護這些機具至少"6個月以上"
希望能解答,感恩各位大師
可以考慮在機具上設定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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