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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提早退租問題

  • 淡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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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8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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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個人因素搬下高雄

    找好房屋簽約時

    租金為1個月5千

    但是預繳一年 為5萬5 等於租11個月 後面送你一個月

    並於口頭說 這部分租金如果提早退租 並不會還(契約上沒有這條 是口頭上的)

    押金部分則為兩個月 1萬塊 契約上有加註未到期退租即為違約金不退還

     

    4/18號遷入 到今天7/18剛好三個月 我也因為個人因素 要再度搬離

    並且表明 提早退租抱歉 但是可以負擔暑假可能比較租不出去的問題(這邊為學校附近) 可以多付一個月房租等於到8/18  但是大約8月多會搬走 不會拖到18號(契約上寫明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16號跟房東表示的時候 他說 她也只是幫人家代管(當初租屋我不知道以為他就是房東了) 領別人薪水的 所以還要去過問

    17號晚間 打電話通知我說 要收錢半年的租金=3萬 所以只能退還我2萬5

    並跟我表示當初說好提早退租是都不還的

     

    Q1.想請問 就這樣看下來我最多可以拿回多少租屋金?

    因為我本來的想法是只讓他收走前4個月跟押金(雖然也很希望多少押金能拿回一些)

    Q2.如果真的只能拿回兩萬五我可以再跟房東討論 由我自己去再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就算我用4千租給別人還是有近8個月的房租 還可以拿回當初的押金

    可是契約上有寫明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房屋 出借轉租或是頂讓

    如果房東也不同意的話我該怎麼做 才能拿回比較多的租金?

     

    ps.房屋租賃契約為一般書局賣的那種紅色的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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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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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K+10K=65K,4*5K+10K=30K,65K-30K=35K。數學問題。

    2)基本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房屋、出借轉租或是頂讓,這條就把二房東打死了,所以沒辦法當二房東

    3)先協商,沒有共識就準備寫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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