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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法規與個資法的衡量法則

  • 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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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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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 : 因為我去診所看病,診所醫師建議我到大醫院就醫,但是我並不是固定到這家診所就醫,只是剛好經過,但是大醫院說因為醫療法有規定他們要回覆結果,所以要把我在醫院就醫的記錄提供給診所。

    1.請問醫療法有規定,我個人就不能保護我的個人資料嗎?我為什麼要給不熟的醫師我的個人資料?

    2.個資法裕到醫療法對我就沒有任何保障嗎?因為如果是我去某院所就醫,他們運用我的資料或許我沒有立場抗議,但是醫院和診所又不是同一單位,為什麼我一定要讓醫院給診所病歷,至少也應該給我簽的同意書吧!如果醫院沒有給我簽同意書,就把資料提供出去,這樣合理嗎?

    3.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我個人的醫療隱私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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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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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所之縣市衛生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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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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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您誤會了, 應該是診所寫轉診單把您轉到大醫院去, 而接受轉診的醫院會把您在該醫院的診治狀況回復給寫轉診單的診所. 醫院並不是不當利用你的資料去做什麼事, 該診所若不當利用你的資料, 當然有個資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