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繼承問題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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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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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您的兄姊和嫂嫂間之買賣不實,可提出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訴訟並請求移轉登記回兄姊名義。
但是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僅為債權效力,兄姊縱使未依法通知您優先購買,仍可以真正之買賣移轉過戶全部土地予他人,與您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方式無關。
且您如並無特別原因(此涉及較為專業之方法),實務上亦難以因兄姊未依法通知購買而求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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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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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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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亡故後,留下一塊房地,由我及2姊1兄共四人繼承,結果卻被2姊1兄連手,依土地法34-1條賣給嫂,我住在這塊地所蓋的房屋,父母親也是由我及妻安養至天年,請教律師,我可否主張買賣無效?優先購買權(沒有用存證信函)寫錯名字及由他人代寫是否有效?口頭(電話)表達優先購買是否有效?
您好!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即可出售共有不動產,除非能證明有其他無效事由,才可向法院起訴確認無效。優先購買需符合條件,如果僅口頭表達而未實際提出履行買方義務的行動,事後可能無法要求優先購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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