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訴訟
- 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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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0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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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收到法院通知要開調查庭 內容如下:
請說明本件如係依據契約或侵權行為涉訟,為何起訴狀係記載(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
我在台中世貿展場購買一組沙發.發現沙發皮質厚度訂貨時與收貨時不相同,所以我對廠商提起不當得利告訴,但廠商在台北我在台中.所以台中地方法院要把本案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因此我提出抗告並依據訴訟法第12條(契約訂定交貨地為訴訟地)及第15條(債權履行地為訴訟地).
法院因此要開調查庭,並問我上一段話,請問這樣兩件事有衝突嗎?哪裡出問題呢?我又該如何主張才可以把案件留在台中開庭呢?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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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0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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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同一個案件,對方同意跑來台中開庭,那是另一回事,是對方同意,
你要要求比照辦理,我不認為法官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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