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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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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4 03: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4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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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手上有先生和第三者2013年7月的對話訊息,內容有談到[交往3個月,交往期間很幸福很開心],雙方都有寫出[我愛你],男方稱第三者[老婆][一直找時間陪你]

    我於2014/7/30發現外遇,2014/9/13發現外遇訊息, 因目前先生已全無與第三者聯絡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告得成嗎?謝謝

    2.這些訊息是我自行登入他人fb帳號所取得,會不會反被告?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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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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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要告刑事通姦罪,則恐怕很困難,因為證據仍很薄弱,除非錄音到先生承認,

      如果要告民事離婚則有機會,但最好也要加強其他難以維持婚姻證據

    2.如果您是未經他人同意登入他人帳號,就有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嫌疑,提請您注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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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4 10:4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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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之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要件為:

    1.明知自己或他人為有配偶之人 ;卻

    2.與他人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行為。

    故若依您所提示之情形,僅有曖昧之簡訊或訊息紀錄,尚難以確實認定有通姦或鄉姦之行為,

    故建議您再蒐集更進一步之訊息後,再跟律師討論是否足以成立通姦相姦罪唷。

    最後,若未經過他人之同意書任他人之帳號密碼也有成立妨害他人電腦使用罪章之可能(所以若真有新證據可以使用,也要強調是有經過丈夫授權觀看的),要小心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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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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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務上曾有認為為了抓姦不會成例妨害秘密罪,因為並非無故而偷偷蒐證,所以可以此論述不成立妨害電腦使用

     

    想請問,為了抓姦而偷看手機或是翻找對方的包包之類的行為來蒐集證據,您所訴的「並非無故」曾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請問不成立妨害秘密罪的機率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