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請問有關肇事逃逸

請問有關肇事逃逸

  • KT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23 13:25 
  • 文章人氣:1701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23 14:01 
  • 文章人氣:437
  • 個人積分:96980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KT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23 15:10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3 15:19
  • 文章人氣:506
  • 個人積分:6
  •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 隱居 (勇公)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23 17:00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7:52
  • 文章人氣:453
  • 個人積分:1376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 .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23 18:22 
  • 文章人氣:48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