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共同共有房產 甲想要處分自己共有的那部份((只有賣掉自己的持分))
乙丙有優先購買權嗎?
共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
所以你在接洽買家時要說明這一點,
並把成交價以存證信函通知兩位共有人,這樣程序會比較周延
您好:
同前面林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縱使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地政機關還是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只是其他共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不過實務上在證明有損害之情況有一定之難度(此部分較為專業)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其他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1條有優先購買權唷! 但是就算沒有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會影響到已經與別人簽訂之買賣契約。只是若未受通知者認為其權利有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
分別共有的房產才能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而出售應有部分時,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最好先行通知並詢問乙丙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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