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國有土地?!
-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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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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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需先確認該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 (恕刪)
先行感謝謝律師的回答!
該涵之主旨(節錄):台端占用本局兩筆國有土地,依不當得利法則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請於3月31日前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且於拆除後即通知本分處複勘,逾期本分處將依規定處理... (附兩張繳納補償金之繳款單)
國有財產局發該函為行使其公權力,又為對於特定的當事人及具體之事件所作之公法上之意思表示,且對於特定當事人及具體之事件,產生法律上之效果。就前述所言,吾認為該函為依行政處分,不知律師認為前述想法是否有誤?
關於您所提之"在訴願中申請鑑界"~ 此說法有點令我疑惑,在我提出訴願前,無需自己先行申請土地鑑界嗎? 畢竟其唯一有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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