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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國有土地?!

  •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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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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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收到國有財產局來函,其謂某甲於國有土地上種植香蕉、綠竹使用,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請求某甲返還所受利益!

    該筆國有土地與某甲所有之土地相鄰,且界線崎嶇不平直,涵上寫明曾派員至現場勘查,但某甲認為其所種植之物並無於國有土地之上,皆種植於自有土地上。
    試問: 某甲該如何救濟? 作法步驟、程序為何?   

    (就個人所知,該函乃屬行政處分,依據訴願法相關條文得知應於30日內向國有財產局之上級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但要如何證明該作物係種植於某甲所有之土地而非國有地之上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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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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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需先確認該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若屬行政處分則應提起訴願

    並於訴願中聲請鑑界

    以便釐清土地範圍

    若非屬行政處分

    則該函即屬一般民事請求

    仍待對方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後

    才具有執行力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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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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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需先確認該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 (恕刪)

    先行感謝謝律師的回答!
          該涵之主旨(節錄):台端占用本局兩筆國有土地,依不當得利法則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請於3月31日前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且於拆除後即通知本分處複勘,逾期本分處將依規定處理...  (附兩張繳納補償金之繳款單)
          國有財產局發該函為行使其公權力,又為對於特定的當事人及具體之事件所作之公法上之意思表示,且對於特定當事人及具體之事件,產生法律上之效果。就前述所言,吾認為該函為依行政處分,不知律師認為前述想法是否有誤?
          關於您所提之"在訴願中申請鑑界"~ 此說法有點令我疑惑,在我提出訴願前,無需自己先行申請土地鑑界嗎? 畢竟其唯一有力數據...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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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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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依您所述

    國有財產局該函看起來是行政處分

    當然您可以在提起訴願前就先申請鑑界

    而訴願中也當然可以聲請調查證據

    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