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與規約等制訂瑕疵
- 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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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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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於103年1月購買苗栗社區房子一棟,並於103年6月住入社區內,在未住入5月期間,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明載開會內容),而通知方式僅以書面通知單放置社區內信箱,未以書面及電話告知,且召集人未屬名,非起造人召集開會,僅以社區住戶地址作為屬名,會議當天優先進行管理委員選舉,由於當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標準而流會。既然流會,為何社區推舉委員有效,且無相關會議紀錄,及通知社區內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僅以社區公告方式,張貼委員名單於佈告欄上,其管理委員推舉是否有效?
2、本人入住103年6~8月期間,社區進行區分所有權人問卷調查表,其內容僅以詢問調查為主,唯最後說明中以少數服從多數執行問卷內容,未繳納問卷視同放棄權利,並於九月於佈告欄公告施行,規定社區管理費用繳納規定與罰則,其施行規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會議認諾決議,其規約是否有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及第32條明文規定?
3、管理委員會成立,其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決議社區規約、管理委員成員推舉、等相關明文所規定之事項,進而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請問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委員名單成立是否有效?
4、本人於入住期間,尚無收到任何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僅於9月收到社區管理費繳納單,並限期9月15日前繳納,繳費科目僅顯示管理費字眼,未明載說明所繳交費用內容說明(如收費期間),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明文規定?
5、本人於103年9月26日及10月4日,發函社區內全區分所有權人,明述管理委員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進行的相關決議規定有疑問,與社區設施異常要求處理相關事宜,至今尚未得到答覆,唯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月,僅於社區佈告欄上通知進行召開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時間內,以書面通知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與公告社區規範,其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效?另其所制訂社區規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同意,進而施行,其規約效力是否有效?
- 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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