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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 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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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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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想請問一下,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因為行動不便意識也不清楚,如果辦房屋贈與給妻子或小孩可以嗎?因為也沒辦過印鑑證明,所以該如何處理,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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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16: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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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法律上恐有問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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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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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如樓上大律師所言,若房屋所有權人,意識不清且行動不便,恐不建議辦理贈與過戶;建議或可依民法第14條或第15-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又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會選出監護人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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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0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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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需有清楚的意識才能自己贈與財產給他人,沒有清楚意識的人若要贈與財產,需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監護人取得法院同意,才能將財產贈與他人。但純粹贈與不利於受監護人,法院可能不會同意此種財產贈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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