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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之適切性

  • mel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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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4 00:46 
  • 文章人氣:446
  • 個人積分:4
  • 事實經過:

    在104上面應徵了一個書籍翻譯的工作,案主寫整本書約三萬字,
    並把掃描檔給我,我以為就是三萬字,因此就依約好的價錢簽了合約
    想不到,我把掃描檔轉為文檔後,竟有六萬字,
    我回信給他說這跟當初跟我說的不符,希望能終止合約
    但他說我已經簽了合約,就不能終止,必須執行。
    合約內容並無寫到字數,但我有把當初的徵人文拍照存證。

     

     

    證據(打算寫給案主的信):

    您好,

    雖然本案已簽約,但因執行內容與您的徵人文相差甚遠。

    網頁上標明為約三萬字,且交付的檔案為圖檔,使人不易計算字數,在花費時間轉檔後,發現原稿為五萬多字,明顯與徵人文不符。根據民法第92條第一項以及民法第88條第二項,我得以撤銷意思表示,也就是此合約無效。

     

    您提到的是約三萬字,但實際轉檔後卻為五萬字以上,將不真實的事實表為事實,並給的文件為圖檔,使我方很難辨識實際數字,在以簽約為由希望我方接受此合約

     

    我方願意簽約是因為您剛開始提到的是三萬字,即便合約內無提及三萬字,契約必須依據合約書、廣告內容做綜合判斷,倘若雙方不以3萬字為限,則我方必須履行,倘若雙方以3萬字為限,則雙方契約並沒有成立。在徵人廣告中您提到了三萬字,因此契約並無成立。

     

    您知道字數比原本的多出兩萬字以上,卻用已簽訂合約為由,要我履行義務。

    證據如下圖:

     

    基於以上主張我請求撤銷我方之意思表示,以及此份合約自始無效。

    明日即會將存證信函寄出,以書面撤銷之方式以保障我方權益。

     

     

    存證信函

    敬啟者:貴司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於104外包網刊登翻譯案件,內容寫道翻譯原文字數為30000字,依104廣告以為字數為30000,故接受該要約而與其訂立契約。但使用轉檔軟體將圖檔轉成文字檔,並刪除亂碼之後,發現稿件真實字數超過50000字。雙方就交易上重要之點顯有錯誤,經本人提醒,貴司仍置之不理,顯有明知該錯誤情形欲使本人陷於錯誤之故意,是以今依民法第88條及第92條主張撤銷附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