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問題
- 方勝新 (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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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4 11:43 最後編輯日期:103-10-2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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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
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
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
您的情形係違反上述規範,因對方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可能為肇事主因,您有超速,
為肇事次因,依?物保險肇事處理規則,可能您需負30%之過失,對方70%。。
另因您有受傷,故應可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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