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人所擬訴狀 這樣告德成詐欺嗎?
- 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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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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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黃慧嫥涉嫌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事實:被告黃慧嫥(以下簡稱被告)在奇摩
網路拍賣化名"中川"(拍賣者代號:Y0287300152)
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在告訴人黃聰敏的奇摩
網路賣場(尋寶胡同.賣家帳號:YXXXXXXXXX)
以無止境追高.絕對高於其他買家.百分百得標
無論其他買家出價多高被告黃慧嫥即馬上加價
直至得標為止的方式以新台幣(下同)六千九百元的高價
標得拍賣編號(e60290617)品名:粉彩瓶一只.
當時告訴人僅隱隱察覺有異故立即留言給被告
要求被告盡速依規定匯款完成交易.
但被告得標後於應付款時卻謊稱他家住北部.事業繁忙
必須到5月1日才會南下台中分部開會.屆時
才能面交並以留言告知告訴人黃聰敏.告訴人黃
聰敏的賣場裡面被告還有幾件物品要參加競標.
作為拖延付款的藉口.後又改口留言給告訴人黃聰敏
被告得標後會交代其秘書一併匯款.(以上被告之留言
均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被告復又於4月27日以相同手法
相同化名以四千八百元標得品名為:粉彩相其瓷瓶之花瓶
(拍賣編號:b74786899)一只.告訴人黃聰敏當時不疑有
他而陷入錯誤以為被告所言不虛.被告得標之後告訴人黃聰敏
於拍賣留言要求被告依正常程序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起初均置之不理.復又於101年4月30日於奇摩拍賣
留言回覆:因被告欲合併寄送.節省運費為由還要再繼續競標.
因其4月29日即南下開會云云.拒不付款.並要求告訴人黃聰敏
讓其繼續下標(以上亦有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意圖標得更多
物品欲使告訴人黃聰敏蒙受最大之損失.
二.被告黃慧嫥以上述相同之手法與犯意亦於告訴人
黃淑貞之奇摩賣場:"國王街八號"賣家帳號:YXXXXXXXXX
於101年4月27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西藏密宗唐卡
一只.與二千零五十元標得品名:碎片紋青花聚寶盆一只.
4月30日以一千零二十五元標得品名:茶葉末釉龍耳提壺
一只.5月2日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品名:黃彩筆筒一只.
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花鳥圖將軍罐一只.5月2日競標當
時告訴人黃聰敏在線上觀看競標過程驚覺有異.故去電告訴人
黃淑貞並與其討論之後得出結論化名中川之人一定是被告
黃慧嫥之後即立即一起開車前往被告黃慧嫥家找其理論.整件事
才真相大白.
三.被告黃慧嫥實為一名已婚婦人育有一子.也是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胞妹亦為奇摩拍賣之賣家且已從事網路
拍賣生意多年.其賣場名為"姥姥的私藏"拍賣者編號:YXXX
XXXX竟在網路上以化名洪中川並謊稱其為一名家住北部
事業有成.凡事均有秘書代其處理之富有商人以取信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使與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使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陷於錯誤而蒙受財物與商譽之極大損失.而被告亦從其中得利.
因被告黃慧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三人均從事網拍古董類之生意
不但販售之物品相同.貨源也一樣且亦有為數眾多共同之常態性買家.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賣場經被告化名之中川以上述手法惡性競標
之後.從此其他買家只要看見被告化名之中川出現在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之賣場競標即自動退出因為無論如何都無法得標.進而轉
往被告黃慧嫥經營之賣場下標.被告黃慧嫥即可從中獲利.試想被告
黃慧嫥已經營網拍多年每一項其所冒名搶標商品之本錢均知之
甚詳.譬如:4月27日在告訴人黃淑貞賣場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
知黃彩筆筒本錢只要二百五十元.同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之
花鳥圖將軍罐本錢只要三百元這些被告都知之甚詳.甚至被告也都
賣過怎可能花如此離譜高之價錢去購買這樣的物品.因為被告一
開始即不打算付錢後來由家人口中得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即將
提告才趕緊匯一部分款項給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企圖逃避刑責.
四.被告黃慧嫥之犯行雖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定義: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有所出入.但綜觀整起
事件本質上實與刑法第339條之定義並無不同.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確實因被告黃慧嫥之行為於錯誤並造成財物損失.且被告黃慧嫥亦確實從此
犯行中獲得利益.故告訴人黃聰敏以為被告黃慧嫥之犯行以足以構成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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